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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6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淮南市八公山区**街道**村**室(同户籍地),无业。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变更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灰褐色长城牌汽车(车牌号:皖DKT328)在淮南市八公山区劳动村小区内,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将被害人房某某撞倒,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将其送到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庄孜医院抢救,被害人于当日因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2.证人栾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死因的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

5.监控录像光盘;

6.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人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协助抢救被害人,可以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杨  春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本人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及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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