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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诉〔2014〕2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6196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3月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于2014年3月19日经正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3月2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4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耿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第一次退回正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14年7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牌照为豫Q**的半挂货车从**乡粮所院内行驶至该所内大门时,因操作不当,将大门西侧半扇混凝土门柱撞断,倒塌的门柱将为其开门的被害人尤某某砸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谷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书证;

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赵拓荒

检察员:王润林

 2014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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