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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易县**镇**庄**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3日由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号货车行至易县**镇**村时,车辆发生故障,李某某将货车开到德学汽修厂修理,因其未观察车辆上方高压线,在升起货车车厢时致修理工王林死亡。经易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王林符合电击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以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过失而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艳琦

                                   检察官助理:张楠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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