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一部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68********,苗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住湖北省来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来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来凤县**经营部老板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了一批甲醇。经李某某测试,其中两桶甲醇的浓度较低,其认为可能是白酒。后经其外甥被害人杨某甲品尝也认为可能是白酒。
2020年10月11日下午6时许,杨某甲与其儿子杨某乙在来凤县翔凤镇小地名“**”李某某经营的**经营部内为李某某安装消防柜。期间,李某某提及杨某甲曾品尝的一蓝色胶桶内装的酒,询问杨某甲要不要抽点去,杨某甲在答应要后,由杨某甲找来自己放置在经营部内的两口白色塑料壶,用李某某拿来的管子将蓝色桶内装的酒将其打满,李某某在明知杨某甲拿走的是自己拍卖的甲醇而抱有侥幸心理让杨某甲拿走自己食用。杨某甲将李某某赠送的酒拿回家后,用杨某乙购买的两个大玻璃罐将白塑料壶中的酒倒入,没有倒完的酒仍然放置在白色塑料壶内。
2020年10月18日下午杨某甲生日宴,其用家中黄色小壶把从李某某处拿来的酒倒入。宴席上,杨某甲、杨某丙、肖某某三人喝了此酒。次日,三人开始出现眩晕、呕吐、乏力等不适症状,后来三人被送入来凤县龙凤医疗中心救治。2020年10月21日凌晨2时许,杨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丙、肖某某二人经救治痊愈。
经鉴定,杨某甲符合因甲醇中毒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函(附相关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杨某丙、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2020)病理鉴字第2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购买的是甲醇而抱有侥幸心理让人食用,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金梅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来凤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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