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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炎检刑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镇**村**栋**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5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吴某甲系邻里关系,两家因田土纠纷导致关系长期不睦。2020年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路过吴某甲家时,见吴清香之子吴某乙在房前的余坪里玩手机,便向吴某乙反映吴家搭建的狗舍雨天排水冲刷其土堤的问题,要求吴某乙整改。吴某乙认为李某某无理取闹,不同意其建议,随后两人发生口角,吴某甲听见后出门劝阻。争吵中李某某故意将吴某乙放在水泥墙上的花盆推倒摔碎,致使矛盾激化,并明知吴某甲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与吴某甲争吵,进而产生肢体冲突,两人僵持在一起相互撕扯对方头发,后吴某甲昏迷倒地,待医护人员赶到时,吴某甲已不治身亡。2020年4月27日,经炎陵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吴某甲的死亡原因符合冠心病引起的心肌梗死,情绪激动、外伤继发疼痛、失血、感染等因素可诱发。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已先期赔付吴某甲家七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报警案件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死亡证明、出警经过和到案经过、住院病案、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表、视听资料制作复制说明、视频情况说明、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唐某甲、吴某乙、廖某甲、廖某乙、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唐某己、唐某庚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炎陵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检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过失而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朝晖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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