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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3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区**胡同**号,现住北京市**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23时3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京******普通低速货车从义和庄镇义里路杨家坟村西玉米地中穿过,走进玉米地后货车四个轮子陷入土里,同车人赵某某下车帮忙推车,被告人李某某在不能确定赵某某的具体位置的情况下,突然驾驶货车由东向西倒车,致使货车后方与推车的赵某某相刮撞,造成赵某某头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法医病理鉴定书、勘验笔录、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倒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熠

检察官助理:张玮瑶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北京市**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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