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691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县,住安徽省亳州市**县**镇**社区**自然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涡阳县检察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9时许,在安徽省**县**镇**行政村**自然村玉米地,被告人李某某在驾驶玉米收割机作业时,因疏忽大意未按照收割机安全操作,导致玉米收割机前面割台卷住**庄村民黄某某双腿,致黄某某右腿截肢。经法医鉴定,黄某某右下肢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过失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程光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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