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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691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县,住安徽省亳州市******社区**自然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涡阳县检察院2019年12月4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9时许,在安徽省**县**镇**行政村**自然村玉米地,被告人李某某在驾驶玉米收割机作业时,因疏忽大意未按照收割机安全操作,导致玉米收割机前面割台卷住**庄村民黄某某双腿,致黄某某右腿截肢。经法医鉴定,黄某某右下肢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过失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程光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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