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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4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0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家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移送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收案后,于2019年11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携带毒品乘坐云******出租车到河底岗边境检查站时被河底岗执勤民警查获,当场从被告人李某某携带的一桶装有散装蜂蜜的立邦牌油漆桶内查获用银色锡纸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砣,净重190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等物证;

2.书证: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等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成份、毒品含量等鉴定意见;

6.检查、提取、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运输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琴

2019年12月12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 侦查卷2册,光盘6张。

3.本案查获的毒品现存于耿马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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