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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运输毒品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李某某,别名扎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9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澜沧县**乡**村**号。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出境至缅甸勐波县,在一家小卖部附近与一男子以400元人民币购买得两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后,驾驶摩托车从**镇非法入境,欲返回澜沧。14时许当车辆行驶至**镇**寨疫情防控点时,被联防队员当场从其驾驶的摩托车坐垫下查获一大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被移交孟连县芒信边境派出所。经称量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37.6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毒品、毒品封装、毒品称量、尿检等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3.证人阿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检查、称量、提取检材、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7.光盘四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使用交通工具运输甲基苯丙胺,在运输途中被查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形,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情形,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至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亚金

检察官助理:吴丹萍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碟、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本案扣押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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