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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运输毒品)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8〕74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曾因流氓罪、非法拘禁罪于1991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3年12月刑满释放。曾因盗窃罪、票据诈骗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8年9月13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0年12月18日。曾因贩卖毒品,于2011年8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0日6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将毒品藏匿在茶叶罐中,来到云南省昆明市**区**城**快递点,邮寄毒品至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深圳市****代理有限公司(单号为310**********)。2018年7月3日邮寄至上述地址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该部分涉案毒品净重11.11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2018年7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同样的方式携带七份毒品来到云南省昆明市**区小**城**快递点邮寄毒品。其中一个寄往山东潍坊(单号为310**********)的包裹。因填错手机号码被退回。公安机关在抓获李某某后来到该快递点一并扣押该部分毒品,净重49.91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同样的方式藏匿毒品,携带四份毒品来到云南省昆明市**区***区****园***快递点,该毒品分别欲寄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台州市。李某某在邮寄毒品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该部分的毒品分别净重5.10克、20.09克、10.23克、10.38克,合计45.8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安机关在李某某的住处扣押封装机、正在包装的毒品等。公安机关在李某某的住处扣押的毒品净重50.69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运输毒品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静

2018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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