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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3211982********,傈僳族,文盲,农民,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组**栋**单元**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欲找一批缅籍工人到保山市隆阳区****乡为自己务工。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号车辆前往腾冲**接到14名缅籍人员,夏某甲则与其侄子夏某乙分别驾驶两辆摩托车到达腾冲**接其缅籍妻子查某某(证件音译名)和2个孩子。当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安排夏某甲妻子查某某和2个孩子乘坐自己驾驶的微型车,让夏某甲和夏某乙驾驶摩托车帮其运送3名缅籍人员。随后李某某驾驶云******号车辆搭载14名缅籍人员(包括夏某甲妻子查某某和2个孩子)、夏某甲驾驶云******号二轮摩托车搭载1名缅籍人员、夏某乙驾驶云******号二轮摩托车搭载2名缅籍人员由腾冲出发沿****山至**镇**村;1月9日凌晨2时30分许,李某某一行人驾车到达保山市隆阳区**镇**公路**地附近时被**检查站执勤人员查获,当场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云******号车内、夏某甲和夏某乙驾驶的摩托车上共计查获14名未持有合法进入内地证件的缅籍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运送14名无合法进入中国内地证件的缅甸籍人员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双燕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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