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93********,云南省宁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孟连县**镇**区。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95********,贵州省毕节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组,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抢劫罪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1000元,于2015年11月16日白云监狱服刑刑满释放。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2000********,贵州省毕节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组。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96********,贵州省毕节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镇**村第**组。
被告人杨某甲、张某某、杨某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杨某甲、张某某、杨某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9时许,徐某某(在逃)通过电话联系李某某,要求李某某运送六名准备偷渡的人员到孟连县**镇。2020年4月21日21时许,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JDQ***的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准备将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李某甲(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邓某某(另案处理)。2020年4月21日21时许,李某某驾驶车辆拉载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李某甲、高某某、邓某某向孟连县**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孟连县**站往**口岸方向**旁公路上时,因遇到孟连县公安局民警设卡对过往车辆进行查缉,被告人李某某掉转车头向孟连县城内逃窜。当车辆行驶至孟连县**市场红绿灯路口时,被孟连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云JDQ***小轿车照片、手机照片、现场照片;2. 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3. 证人李某甲、高某某、邓某某等的证言;4. 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张某某、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张某某、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国(边)境管理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张某某、杨某乙反国家对国(边)境管理规定,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三被告人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被告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1年,并处罚金,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甲、张某某、杨某乙拘役3-5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宝生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份。
3.起诉书2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查获的手机等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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