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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4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乡**村**号。201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嫌疑,于2019年6月25日被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拘留;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于2019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艘纤维艇,搭载杨某某从珠海市香洲区香洲港出发,运送杨某某偷渡前往澳门,途径珠海市口岸人工岛对开海域时被海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抓获经过、涉案船只照片等书证、物证;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边境管理制度,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河集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二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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