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84********,汉族,本科文化,原**银行锡林郭勒分行原信贷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捕前住包头市东河区**国际**号楼**单元**,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信用卡诈骗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7日、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
2012年5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银行锡林郭勒分行从事信贷业务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规定,明知彭某某、刘某甲、门某某三人不符合微小企业贷款发放条件,制作虚假调查表,制作并提供虚假工商营业执照、装修合同等贷款资料,违发发放贷款共15笔,本金合计人民币553.4万元(其中彭某某4笔本金合计153.4万元,刘某甲4笔本金合计180万元,门某某7笔本金合计220万元),上述贷款由李某某丈夫刘某乙实际使用。目前15笔贷款中有11笔已正常还清或通过贷款重组的方式还清,尚有4笔贷款存在逾期,逾期本金合计148.16万元,给**银行锡林郭勒分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5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门某某不符合发放贷款的条件,伪造门某某经营某某家常菜的虚假调查表,致使**银行锡林郭勒分行给门某某发放微小企业贷款50万元(李某某丈夫刘某乙实际使用),目前该笔贷款已正常结清。
2、2013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门某某不符合发放贷款的条件,伪造门某某经营某某家常菜的虚假调查表,致使**银行锡林郭勒分行给门某某发放微小企业贷款35万元(李某某丈夫刘某乙实际使用),目前该笔贷款已正常结清。
3、2013年7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门某某不符合发放贷款的条件,授意时任**银行信贷员曲某某给门某某审核贷款,曲某某未尽到审查义务,致使**银行锡林郭勒分行给门某某发放微小企业贷款40万元(李某某丈夫刘某乙实际使用),目前该笔贷款已正常结清。
4、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制作并提供虚假工商营业执照等虚假贷款资料,致使**银行锡林郭勒分行给彭某某发放微小企业贷款48万元,目前该笔贷款已正常结清。
5、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制作并提供虚假工商营业执照等虚假贷款资料,致使**银行锡林郭勒分行给刘某甲发放微小企业贷款65万元,目前该笔贷款已正常结清。
6、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制作并提供虚假工商营业执照等虚假贷款资料,致使**银行锡林郭勒分行给门某某发放微小企业贷款30万元,目前该笔贷款已正常结清。
7、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制作并提供虚假工商营业执照等虚假贷款资料,致使**银行锡林郭勒分行给彭某某发放微小企业贷款45万元,目前该笔贷款已正常结清。
8、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制作并提供虚假工商营业执照等虚假贷款资料,致使**银行锡林郭勒分行给门某某发放微小企业贷款45万元,目前该笔贷款已正常结清。
9、2016年3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制作并提供虚假工商营业执照等虚假贷款资料,致使**银行锡林郭勒分行给门某某发放零抵押个人贷款20万元,目前该笔贷款已正常结清。
10、2016年3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制作并提供虚假工商营业执照等虚假贷款资料,致使**银行锡林郭勒分行给彭某某发放零抵押个人信用消费贷款25万元,目前该笔贷款已通过重组的方式结清。
11、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制作并提供虚假工商营业执照等虚假贷款资料,致使**银行锡林郭勒分行给刘某甲发放个人信用消费贷款20万元,目前该笔贷款已正常结清。
12、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制作并提供虚假工商营业执照等虚假贷款资料,致使**银行锡林郭勒分行给门某某发放微小企业贷款45万元,目前该笔贷款逾期本金42.77万元。
13、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制作并提供虚假工商营业执照等虚假贷款资料,致使**银行锡林郭勒分行给门某某发放零抵押个人信用贷款20万元,目前该笔贷款逾期本金20万元。
14、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制作并提供虚假工商营业执照等虚假贷款资料,致使**银行锡林郭勒分行给门某某发放微小企业贷款50万元,目前该笔贷款逾期本金49.99万元。
15、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制作并提供虚假工商营业执照、购买假公证书(授权书)等虚假贷款资料,在彭某某不知情情况下致使**银行锡林郭勒分行给彭某某发放重组贷款35.4万元,目前该笔贷款尚未归还。
二、信用卡诈骗罪
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慧先后在包商银行办理4张信用卡,卡号分别为,62231566********、62231500********、62231500********、62231506********,4张信用卡共享同一信用卡额度10万。
2018年6月,刘某乙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恶意透支李某某信用卡本金10万元,**银行于2018年12月4日、2019年6月3日对李某某逾期的信用卡进行催收后,仍未还款。李某某明知刘某乙使用自己的信用卡多次进行大额套现并存在恶意透支情况,在信用卡透支后搬离锡林浩特市,停止使用办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躲避银行的催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关于原本行职工李某某涉嫌犯罪的报案材料、彭某某、刘某甲、门某某报案自述材料及征信报告、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办理POS资料、信贷历史说明、办案说明、企业档案登记资料、关于李某某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报案材料、关于李某某信用卡及大额分期说明、李某某办理信用卡资料、信用卡明细信息查询、**银行催收资料、刘某乙办理POS资料、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门某某、刘某甲、彭某某办理贷款放款日期、合同签署、贷款支付、支付后取款、还款渠道等明细、**银行关于印发小微授信业务调查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银行关于印发小微授信业务调查操作指引(试行)、**银行锡林郭分行零售板块组织构架优化方案、彭某某贷款相关手续复印件、彭某某5217********6198账户开户凭证及账户流水、康某某6217********1201账户流水及取款资料、锡林郭勒分行关于彭某某个人信贷一般档案、零售授信业务综合经济档案(彭某某)、锡林郭勒分行关于彭某某微小企业综合档案、门某某开户凭证及账户流水、零售授信业务综合经济档案(门某某)、锡林郭勒分行关于门某某个人信贷一般档案、锡林郭勒分行关于门某某微小企业综合档案、刘某甲开户凭证及账户流水、锡林郭勒分行关于刘某甲微小企业综合档案、锡林郭勒分行关于刘某甲个人信贷一般档案、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2019)晋052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王某某、曲某某、程某某、刘某甲、门某某的证言;
3.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553.4万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人民币1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国庆
2020年1月15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