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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7〕879号

被告人李吉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265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泌阳县**街道办事处**街**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吉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8日下午五点左右,在河南省泌阳县沪陕高速引线西侧物流园施工现场,无证操作人员赵某、党某某在操作混凝土泵车进行施工时,由于泵车的支腿突然下陷,泵车砸到工人李峰某身上,致使李峰某受伤,后李峰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晚上死亡,经查,被告人李吉某是物流园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其未能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吉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丽

薛  斌

2017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吉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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