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19〕8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91976********,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非法开采,于2010年11月30日被行政拘留10日;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2年6月13日被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24日至6月24日;自2019年8月8日至9月4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5月12日至5月24日;自2019年7月25日至8月8日;自2019年10月5日至10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4月18日间,在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长沟峪北沟山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霍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雇佣多名工人擅自开采煤炭资源。2014年4月18日22时许,工人谭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等人在非法开采过程中,遇到执法队对非法采矿巡逻检查,谭某某等人到其开采的窑口中躲避,因窑口内通风设施不合格,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造成谭某某杨某某赵某某三人死亡。经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调查报告、银行卡交易明细、死亡证明书等;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书、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拾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