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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址:夏邑县**乡***村**园**号,联系方式:2019年9月 9日20时李某某到夏邑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领着建筑工人在夏邑县**镇**村***村为村民何某某盖房屋时,不顾在建房屋上方带电电线存在的安全隐患,又没有取得操作工程车吊机证件的情况下,违章冒险作业,李某某操作吊机向屋顶送灰料,吊机臂碰到屋顶上方带电电线,受害人何某乙在手抓吊斗时中电,从屋顶掉到地面上死亡。经鉴定是触电死亡。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妻子王某某赔偿死者何某乙的妻子黄某某,母亲贺某,女儿何某230000元取得一致谅解,不再追究李某某的刑事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哥哥的陈述;(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同步录音录像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作业中违法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鉴具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及家人的一致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百军

闫向楠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夏邑县**乡**园**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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