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19〕3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市**镇**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组织工人在邓州市赵集镇**组赵某甲家新房施工时,因李某某的施工队无施工资质,未对施工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未采取相关安全防护设施,致使施工工人赵某乙在施工过程中从三楼掉下,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事故。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劳务死亡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赵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 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彬
丁凌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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