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州市**有限公司生产部工作人员,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组。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前,被告人李某某是广州市**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生产部工作人员,负责生产线机台操作。被害人连某某是**建材公司机修人员,负责机械设备维修。
2019年8月19日16时许,被害人连某某与同事蒙某某发现1号生产线滚筒出现故障。16时11分许,蒙某某用对讲机通知机台人员停机,机台控制室人员罗某某辉按停1号线混凝土搅拌站控制系统开关。此时被告人李某某在1号线操控台前玩手机,没有听到对讲机的指令。16时30分许,被害人连某某在1号生产线大倾角带式输送机更换托辊维修作业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入皮带机内部作业。16时3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未检查检修是否结束的状况下启动皮带输送机,运转的输送带将被害人连某某卷入并挤压,致被害人连某某死亡。
经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认定,被害人连某某在1号生产线大倾角带式输送机更换托辊维修作业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入皮带机内部作业,被告人李某某在未检查检修是否结束的状况下启动皮带输送机,运转的输送带将连某某卷入并挤压,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019年8月26日,**建材公司及社保部门共支付被害人连某某家属赔偿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害人连某某家属愿意谅解被告人李某某。
2019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 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劳动合同》、《广州市**建材公司“8.1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等物证、书证;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询问笔录;5. 安全生产行政勘查笔录及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丽敏
2020年5月6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1957****,保证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868888****。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光盘共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5.《量刑建议书》共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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