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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 1974年****日生, 居民身份证3203231974********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徐州市铜山区********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6时许,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街道**村**新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内,被告人李某某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够,针对性不强,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安全生产检查巡查不到位,违反生产、作业相关安全规定,致员工王某某违规操作摆渡车,后被摆渡机碾压当场身亡。

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赔偿协议,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相关生产、作业相关安全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卓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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