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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 北 省 麻 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31988********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取得相关操作证件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山东临工牌装载机在麻城市**石材厂B区大切车间内倒车时,将大切工人康某某撞到碾压致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5日,麻城市**石业有限公司赔付被害人亲属12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麻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麻城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薇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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