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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7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41968********,汉族,初中文化,高邮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江苏省高邮市卸甲镇******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73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11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高邮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装配工(以下简称**公司)。202031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根据**公司的安排,在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证书过期的情况下,至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号无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叠合梁制作车间工作。在作业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将叠合梁钢结构腹板完全焊接固定的情况下,停止点焊、松开行车吊钩。尔后,辅助工人被害人陈某某(女,殁年36)用铁锤敲击上述腹板,致腹板焊点崩裂后倾倒,压住陈某某下半身。后陈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遭受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

20206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高邮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6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关于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事故调查报告、高邮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无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项目的加工合同、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病历、检查报告、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张某某、姜某某、孙某某、邱某某、倪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5.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于 颖

  检察官助理 邱 洁

                                     20201218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高邮市卸甲镇******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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