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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开封市,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镇**街**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20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20日,经依法批准,本案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4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B****8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B****9挂号齐鲁中亚牌重型普通半挂车,运输钢卷至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街办事处团结大道****有限公司2号门仓库准备卸货。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半挂车倒入仓库过程中,将站在车后侧指挥倒车的其妻杜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杜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李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案发后,被害人杜某某的亲属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案件移送书、驾驶证、车辆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户籍材料、事故调查报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商某某戴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4.司法鉴定意见书;5.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欣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7133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含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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