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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重婚案)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41981********,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街道***村*组,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县**街道**村**组,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沿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县**街道**村**组,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县**街道**村**组,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袁某某二人因夫妻感情不合,李某某向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9)渝0242民初1370号一审民事判决,判决李某某与袁某某离婚。2020年1月17日,袁某某收到判决书后,并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邹某某在李某某与袁某某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在民政局登记结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电话通知记录、电话询问笔录、结婚证、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与他人在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人邹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与其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付会斌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988518****;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5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4、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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