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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重婚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Z12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9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在长宁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结为合法夫妻,被告人李某某在与罗某某存在合法婚姻关系期间,与长宁县**乡**村**组村民王某某以夫妻名义在长宁县、新疆等地共同生活,并生育三个孩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与被害人罗某某存在合法婚姻关系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童  军

检察官助理:谢  辽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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