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山市区**街**号**室(户籍地常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聂某某在常山县登记结婚。2017年10月,李某某独自前往江山市区解放路杰豪鞋店工作,因两地分居,感情淡漠,李某某曾提出离婚要求,未得到聂某某的同意,直至案发李某某与聂某某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李某某在江山期间,结识了前来购物的顾某甲,李某某对顾某甲称其是离婚后的单身女性,二人逐渐发展成恋爱关系。2018年5月14日,顾某甲与前妻周某某离婚,之后其便与李某某一起开始同居生活,李某某在2018年10月有了身孕。2019年春节、端午节,顾某甲带着怀有身孕的李某某回江山市塘源口白石村老家面见了自己的父母,二老对李某某以儿媳妇相待。2019年7月14日,李某某为顾某甲生下一女,在李某某住院产女期间,顾某甲在医院照顾,并以李某某丈夫名义陪护。李某某与顾某甲虽未办理婚姻登记,但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李某某于2019年9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评估表、抓获经过、走访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甲、顾某乙、郑某甲、朱某某、郑某乙、郑某丙、顾某丙、巫某某、顾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卓献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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