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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54********,土家族,中专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印江自治县)**镇**居委会。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8月9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6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印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0日至2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2月28日至2020 年1月11日、2020年3月8日至3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64804元的价格进购92#汽油12850.59L后在其经营的印江自治县**镇加油站销售,于2018年4月销售完毕。经鉴定,该批汽油不合格,价值人民币891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证据、公民身份查询、案件移送书、案件移送书、案件来源登记表、营业执照、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评估意见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焰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64页。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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