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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海南省万宁市,户籍所在地万宁市**宿舍,住仙桃市**巷**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3月2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将5.2万只劣质口罩卖给彭某某(另案处理),获款7万元。彭某某欲将该口罩销往外地时被执法人员查获,后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5.2万只口罩予以扣押。经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检验,上述扣押的口罩不合格。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2日主动向仙桃市公安局干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口罩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彭某某、鲁某某的证言;4.指认笔录等;5.质量检验报告等;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销售产品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昌力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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