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8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沈阳市铁西区**商行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洪军,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1-18其经营的沈阳市铁西区**商行,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大众品牌汽车配件,分别销售给沈阳市****汽配商行、沈阳市****汽车配件经销处等九家汽车配件商行,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3284元。
2019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1-18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库房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大众品牌汽车配件,合计23种1756只,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17341元,以上查获的大众品牌汽车配件经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李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全莹汽配商行电脑销售记录、库存价格统计表、记事本记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总委托书及公证书、商标注册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书;6.其他证明材料:提取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琳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已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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