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金融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村**巷**号,现居地广东省陆丰市**镇**公寓**室(以上均系自报)。2015年6月23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2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在淘宝网上开设“江苏迎利电子门控批发”“万兴门控五金”及“恒泰门控设备”三家网店,以明显低于正品的价格销售假冒松下牌电子门。其中,“江苏迎利电子门控批发”“万兴门控五金”二家网店的销售金额共计20余万元人民币,“恒泰门控设备”网店的销售金额为164万余元人民币。经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网店销售的部分松下牌电动门进行鉴定,上述网店销售的松下牌电动门非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及其关联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注册“Panasonic”商标的商品。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松下自动门120型1套、手机2部、账本1本、银行U盾1个、银行卡1张;

2.书证: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的投诉状、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Panasonic”商标注册证、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扣押的账本截屏图10张、手机淘宝登录界面截屏图1张、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14页、恒泰门控设备网店交易明细18页、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自晶晶、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支付宝(中国**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光盘2张,内含“恒泰门控设备”“江苏迎利电子门控批发”“万兴门控五金”三家淘宝网店的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皓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