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金融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村**幢**单元**室。2018年7月6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8年8月1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蓓春,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相关商标权利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报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定管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于2019年9月19日批复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9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牟利,于2017年至2018年间,从许某某等人处购入大量假冒KIEHL’S、LANCOME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存放于其租赁的浙江省杭州市皋塘**区**号仓库内,并雇佣人员在网上使用QQ聊天工具联系QQ昵称为“王某某”等买家加价销售。其间,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从许某某处购入大量假冒KIEHL’S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共计支付货款人民币103万余元,除部分化妆品于案发时仍存放于仓库内,其余化妆品均已销售完毕。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8年7月3日上午,至上述仓库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尚余待售的标注KIEHL’S注册商标的各类化妆品共计403瓶、标注LANCOME注册商标的清莹柔肤粉水176瓶、KIEHL’S商标标识109张,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进货明细单等物品。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其中,假冒KIEHL’S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9000余元,假冒LANCOME商标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4000余元。

经相关商标权利人鉴定证明:上述查获的化妆品均系假冒KIEHL’S、LANCOME等系列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上网追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7月3日上午在重庆市**区被当地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部分查扣赃物的照片等证据证实,涉案假冒KIEHL’S、LANCOME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及相关销售记录清单、销售操作手机等物品的查扣情况。

2.**(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书及提交的相关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证据证实,本案查获的标注KIEHL’S、LANCOME等商标的化妆品,均系假冒相应注册商标的商品。

3.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支付宝账户开户信息、交易明细,相关QQ聊天记录截图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李某某雇佣人员通过QQ向昵称“王某某”等买家客户销售假冒KIEHL’S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所销售化妆品的具体品种、规格、数量、价格金额,及通过支付宝账户收取钱款的事实情况。

4.证人洪某某、郑某某、彭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本人进购及雇佣人员销售假冒KIEHL’S、LANCOME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具体的购销过程、部分假冒商标化妆品的购销价格、进购上家及下家客户的信息等情况。

5.证人许某某的证言、相关判决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等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向其上家许某某进购假冒KIEHL’S注册商标的化妆品支付货款的具体数额情况。

6.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他人合伙经营销售化妆品的淘宝网店,其合伙人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进购比市场价便宜很多的KIEHL’S、LANCOME等商标的化妆品,及使用支付宝付款的事实。

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本人进购及雇佣人员对外销售假冒KIEHL’S、LANCOME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与化妆品的进购上家、买家客户间联系交易、收付款项的过程及方式,及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的购销价格、金额等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相关“临时羁押证明书”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进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65718****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三张)、补充材料一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