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四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95********,汉族,高中文化,住北京市房山区**镇**家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9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4月至2020 年8月,李某某明知未获得 “ ”、“ ”、“ ”、“海之蓝”、“ ”、“ ”、“ ”、“ ”等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手段从他人处购买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白酒,向高某某销售十四余次,累计销售金额达9717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李某某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镇**家园**号楼**单元**室住处扣押茅台王子酒84瓶、成品茅台酒10箱、未贴标半成品酒60瓶、茅台酒瓶盖267个、茅台酒小酒杯及包装161件、茅台防伪器24个、茅台外装纸盒120个、茅台胶帽4捆零7个、茅台芯片60个、茅台空瓶73个、茅台外包装盒纸箱10个、茅台小标签186个、茅台酒瓶正背面贴纸各60张、茅台拎袋61个。无胶帽茅台酒6瓶、灌装漏斗1个、茅台外包装大红塑胶带1卷、制假工具螺丝刀及固体胶等、五粮液空瓶60个、五粮液空包装塑料盒60个、五粮液包装盒21个、五粮液外拎袋25个、绵柔尖庄酒3箱。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标有“ ”商标标识的白酒及包装辅材(均系照片)等物证;
2.商标注册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书证;
3. 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4.证人高某某、马某某等的证言;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及照片;
7.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刘慎争
检察官助理 肖凤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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