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14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经营深圳市宝安区***母婴用品商行,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路**号。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9年4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甲用其身份信息在阿里巴巴平台上注册了“深圳市宝安区***母婴用品商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第****号、第****号、第****号)的奶嘴、奶瓶等商品。经统计,自2018年8月3日至2019年4月17日,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89622.7元。

2019年2月26日,南山区黄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新桥可美母婴用品商行,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购买“**”、“**”宽口径奶嘴5个,收到货物后发现是假货报警。经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从其仓库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村**路**家具配件厂*楼缴获“**”、“**”品牌宽口径奶嘴8080只、安抚奶嘴720只、日版桃子水525瓶、婴儿润肤露120瓶、玻璃黄色手柄220个、 “自然实感”宽口径PPSV彩绘奶瓶1445个、 “自然实感”宽口径PPSV塑料奶瓶996个、 “自然实感”宽口径玻璃奶瓶408个等物品。经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缴获的“**”、“**”品牌奶嘴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5600元。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鉴定,缴获的“**”、“**” 日版桃子水价值人民币25200元,婴儿润肤露价值人民币4680元,“自然实感”宽口径PPSV彩绘奶瓶价值人民币99705元,“自然实感”宽口径PPSV塑料奶瓶价值人民币118524元,“自然实感”宽口径玻璃奶瓶价值人民币56304元。上述缴获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100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的**奶嘴、奶瓶、**日版桃子水、**玻璃黄色手柄等实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某、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及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6、视频资料、电子数据:销售记录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靖宇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