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一部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外区,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8年9月27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30日由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延长羁押期限至2018年10月27日;于2018年10月26日经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单位、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3月20日两次退回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2月20日、2019年4月19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雇佣吴某某(已处)于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19日期间,二人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始祖鸟”、“狼爪”品牌服饰,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345692元。未销售“始祖鸟”、“狼爪”品牌服饰被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扣押759件,价值1095721元,被白山市工商局扣押509件,价值4660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

(2)人员基础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4)关于王某某涉嫌销售仿冒“Arc’teryx始祖鸟”品牌服装案件移送函;

(5)白山市浑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

(6)样品提取确认单;

(7)上海滕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投诉书及相关材料;

(8)商铺临时租赁协议、临时场地管理协议、资质及授权书、收据;

(9)李某甲卡号为:62122602000********交易记录;

(10)涉案物品照片;

(11)情况说明、笔记本复印件;

(12)电子数据鉴定光盘;

(13)快递单;

(14)办案说明、微信****;

(15)支付宝光盘;

(16)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17)情况说明及附表;

(18)办案说明;

2.证人葛某某、貟某、黄某甲、汪某某、徐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文书:

(1)鉴定报告;

(2)鉴定书及价格证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7年9月2日至2018年2月之间在北京新锐百货销售假冒“ARC’TERYX”、“始祖鸟”品牌的衣服,于2018年2月13日被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扣押368件,合计价值1058256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

(2)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3)接受证据清单、张某甲手机支付宝、微信金子给其****;

(4)案件调查报告;

(5)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现场笔录;

(6)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场所、设施、财务)清单;

(7)营业执照、联营合同书;

(8)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内部收据;

(9)厂方导购登记表(新锐百货怀柔店);

(10)张某甲身份证复印、始祖鸟商标注册及营业执照;

(11)工作记录及注册商标号:11022850查询结果;

(12)投诉书、保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委托书相关知识产权、资质证材料;

(13)关于张某甲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案的情况说明;

(14)ARC’TERYX商标注册证;

(15)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照片及发还证明;

(16)调取证据清单、金某支付宝转账流水光盘;

(17)调取证据清单、顺丰调取记录、手机号码来源;

(18)调取证据清单、张某甲支付宝转账流水光盘;

(19)工作说明;

(20)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21)李某甲卡号:62122602000********工商银行卡交易记录;

(22)调取证据清单、微信交易****;

(23)调取证据清单、微信交易****;

2.证人张某甲、李某乙、刘某某、魏某某、周某某、黄某乙、张某乙、单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1)鉴定书及价格证明;

(2)鉴定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品牌服饰,销售金额345692元,未销售金额累计262007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彦庆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贰册记账笔记本柒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