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巷**号,现在汉台区******门口经营情趣用品店。2014年10月10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从2011年3月开始在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门口经营情趣用品店销售假壮阳药。2014年8月3日,汉中市汉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其下发告知书,明确告知其销售的壮阳药品为假药,禁止销售,但为了获取利润,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仍向购买者陈某某等人销售此类男性壮阳药品。2014年9月19日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民警在检查时,发现被告人李某某店内仍有大量禁止销售的壮阳药品,随后办案民警依法予以提取扣押。2014年9月25日,经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汉食药监法认【2014】45号鉴定函认定,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提取的“特硬延时王”、“红蚂蚁”、“蚁力神”等22种产品注有用法用量、功效、适应症以及对疾病治疗功效,主要成分包含中药,应按药品管理。鉴于上述产品未经批准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3款第2项之规定,应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2015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
4.随案移送被告人李某某账本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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