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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销售假药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县**镇**委**组**号,捕前住吉林省四平市**区**三期**号楼**单元**楼**室。曾因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期执行1年;于2017年1月15日执行期满。现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无标示紫盖玻璃瓶肉毒素是假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他人,将600支无标示紫盖玻璃瓶肉毒素销售至广东省广州市**区**街**超市王姐处,每支30元,销售金额18000元,每支获利5元。经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无标示紫盖玻璃瓶肉毒素为假药。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2)抓获经过;(3)户籍信息;(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判决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5)鉴定意见通知书;(6)德邦快递单。

2.证人张某甲、丰某某、张某乙、朱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票据;

5.微信聊天记录;

6.送检情况说明、鉴定说明函、四平市公安局生态环境支队情况说明;

7.检验报告;

8.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意见;

9. 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越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光盘六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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