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4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济南**有限公司**药店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平阴县**村**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有三年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学习经历,并于2010年12月31日获得药士资格证书,且长期经营药店,其明知复方甘草片的正规进货渠道,但是在肖某某(已判决)未提供随货同行单、药品检验报告、发票等资质和手续的情况下,于2018年夏天从肖某某处以每瓶5元的价格购买“复方甘草片”(标识为青海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10盒,共100瓶,并以每瓶8元的价格售出71瓶,获利213元,剩余的29瓶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燕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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