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11197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组**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丰台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5日被丰台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9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成寿寺中街其经营的成人保健品店内,以人民币25元的价格向崔某某出售保健品“硬到底”,同年9月10日,李某某被民警抓获,在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起获“一炮到天亮”三盒,“棒老头”二盒,“增大增粗”二盒,“硬到底”二盒,“性欲伟哥”三盒。经鉴定,上述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成寿寺派出所,称其得知因2014年卖壮阳药的事情派出所一直在找他,故来此说明情况。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5.搜查笔录: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中街李某某经营的无名成人保健品店进行搜查的笔录;6.辨认笔录:证人崔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销售含有对人体有害成分的性保健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群
书 记 员 张京
2020年2月25日
附注: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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