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二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巷**号楼**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镇**路**号经营“**保健”门店,在明知“黄金玛卡”、“极品黑金刚”、“德国黑蚂蚁”等性保健品来源不正且含有国家规定禁止添加的物质,通过他人上门推销等方式低价购进,后加价对外销售。2019年6月9日,被害人陈某某至上述门店以人民币280元的价格购买“玛咖”1盒、“德国黑金刚”1盒及“King Tiger”1盒。
2019年7月30日,启东市公安局民警至上述门店查获“黄金玛卡MACA”10盒、“极品黑金刚”12盒、“德国黑蚂蚁”20盒、“Black gorilla” 5盒、“双效硬得快” 15盒、“硬十天”8盒、“金枪不倒”12盒、“硬到底”9盒、“雪域藏宝”9盒、“蚁力神”9盒、“美国延时片”8盒、“德国黑金刚”14盒、“玛咖”2盒、“天天硬”11盒、“黄金玛卡”6盒、“享硬”10盒、“King Tiger” 5瓶、“每粒坚”24盒。经杭州普研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上述性保健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在店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已退赔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性保健品照片等物证;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及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杭州普研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7.启东市公安局从拼多多(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购货订单信息等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伙同他人从非法渠道购进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食品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达华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启东市**镇**巷**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性保健品等涉案物品(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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