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67********,汉族,文化程度文盲,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号**楼(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村**号)。2019年12月21日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姨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路**号不按照市场管理规定,销售没有检验合格证明的水产品。2019年7月11日,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上址,对被告人李某某所销售的花甲、青甲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青甲氯霉素含量为4.64×10³μg/kg,该样品兽药残留项目(氯霉素)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不合格结果告知书等书证;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春燕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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