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二部刑诉〔2019〕84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住青岛市即墨区**小区**号楼**单元**户,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8年以来,多次从进店送货男子手中购买西藏那曲蟲草,v8,美国伟哥、精品伟哥、金伟哥等男性口服保健品,在青岛市即墨区**街内**号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销售。2019年10月4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民警在该店内查获西藏那曲蟲草、美国伟哥、虫草鹿鞭等保健品一宗,经鉴定,均含有西地那非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搜查、扣押、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晓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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