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5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日照市东港区**路**家属院**门卫室。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11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日照东港区**路中段东侧经营**保健品店期间,未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义务,其所销售的黄金玛卡、极品伟哥、蚁力神、吉达伟哥等保健品经检验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其销售的老中医补肾丸中药片(检验报告No:QDF18-024604.003称补肾丸中药片)、袋鼠精等保健品经检验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他达拉非”。
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检测报告;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路**家属院门卫;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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