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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254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2018413日因本案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30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至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减肥胶囊里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在网上进行销售。2018年4月11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李某某位于我市**镇**路**号**楼的仓库内,将其抓获归案,当场缴获散装胶囊27公斤(胶囊内有粉末)、美诺荷叶纤姿胶囊91盒、纤之乐甲壳素蛋白胶囊108盒(大盒)、吸脂素水果纤维素胶36盒、消脂丸胶囊50盒(1盒/50粒)及中敏直热式打码机1台、纤之乐甲壳蛋白胶囊盒5063个、吸脂素包装盒2632个、消脂丸胶囊包装盒2260个、“绿瘦”字样的胶囊标贴5866张等物品。经鉴定,上述5种胶囊均含有不得添加的西布曲明、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酚酞。

2.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他人伪造1张“方进”的身份证,用于寄送快递。同年4月11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李某某暂住的我市**镇**路**号**房内,缴获上述假身份证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又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中永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11册、光盘8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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