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33岁,1987年**月**日生,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7********,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莱西市**镇**村**号,现住:莱西市**号楼**单元402户,工作单位:个体,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份在莱西市院上镇经营“浪巢成人用品店”,对外销售成人器具用品及内服的性保健品,2019年10月17日,莱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店例行检查当中,发现该经营的成人用品店销售不明来源的性保健品,销售金额人民币20元。遂予以依法扣押送检。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鉴定,扣押的金伟哥、虫草强肾王、德国黑倍、雪域藏宝等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等违禁成分,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证人证言、检测报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其他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岩峰
检察官助理:孙雷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莱西市**号楼**单元402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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