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0********,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为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镇**村**路**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房。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父亲租赁的本市越秀区**街**城**档,从事销售假冒DW、SWAROVSKI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等物品,并租赁本市越秀区**街**号**房作为仓库。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上述档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档口内缴获DW礼品袋4050个、DW手表盒5722个、DW手表盒纸套3580个、DW英文手册8605个、DW中文手册335个、DW吊牌1225个、DW手册纸套1225个、DW拆表器4225个、DW标签卡3827个、DW保修卡1390个、DW缎带480个、SWAROVSKI包装盒套130个、SWAROVSKI包装盒130个,另从上述仓库内缴获SWAROVSKI包装盒150个、SWAROVSKI包装纸150个、SWAROVSKI标签卡150个、SWAROVSKI英文说明书300个。
截止2019年11月14日,涉案DW、SWAROVSKI等商标均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手表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包装盒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等3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佳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碟9张。
3、缴获的DW礼品袋4050个、DW手表盒5722个、DW手表盒纸套3580个、DW英文手册8605个、DW中文手册335个、DW吊牌1225个、DW手册纸套1225个、DW拆表器4225个、DW标签卡3827个、DW保修卡1390个、DW缎带480个、SWAROVSKI包装纸150个、SWAROVSKI包装盒套130个、SWAROVSKI包装盒280、SWAROVSKI标签卡150个、SWAROVSKI英文说明书300个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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