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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中共党员,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龙潭镇,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龙潭镇。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在淅川县滔河乡丹江河申明铺水域使用3公分小眼网捕鱼,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淅川县丹江河申明铺水域位于丹江老城穆山码头以上水域,属于淅川县全年禁渔区,网目小于8公分以下网具属于禁用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淅川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照片;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助理检察员:柴  平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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