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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隐匿会计凭证案)_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公诉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70********,汉族,初中,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现住址福建省清流县**镇**村**号。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7日被清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隐匿会计凭证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2年10月至2018年10月任清流县**镇**村报账员,负责该村的财务管理和报账工作,同时保管该村“生态公益林领导小组”公章。2018年10月村级换届选举后,李某某不再担任该村报账员,其因不满报账员被撤换,在村、镇领导干部多次口头、书面通知要求其将该村会计凭证等财物进行报账、移交后,仍将上述会计凭证隐匿、拒不交出,造成上级主管部门、纪委无法对该村的资金、账目进行监管的严重后果。2019年7月4日、8月14日,清流县公安局从李某某处将被隐匿的会计凭证等财物扣押。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4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向清流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领条、情况说明、证明、灵地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通知函及送达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黄某甲、黄某乙、李某丁、李某戊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经有关主管部门通知后,隐匿、拒不交出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匿会计凭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永春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流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一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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