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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宜章县**镇**村委**组。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宜章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6月28日刑满即被宜章县公安局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7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上午11时许,李某某将抵押收购他人的一辆无牌证的被盗力帆牌正三轮摩托车,开至**乡**村**路上,以3200的价格卖给杨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凭证复印件、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蔡某某、杨某乙、欧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4.辨认笔录:杨某甲、蔡某某、杨某乙的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宜章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力帆三轮摩托车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对案发地点的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将被盗车辆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军强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宜章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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