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大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2019年1月29日、2019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大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与其单位员工王某某(另案处理)、***甲(大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法人陆某(另案处理)经预谋,以***甲公司与移*公司有合作项目需要资金的名义,通过**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融资。期间,李某甲、王某某及其单位员工通过群发微信、亲友间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先后将涂某某、王某、金某某、孙某某等55人骗至大连市甘井子区**广场4号楼13**房间**公司内,讲解融资相关事宜,动员上述人员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承诺向其返利20%并无需偿还贷款,贷款由***甲公司偿还。骗取信任后,上述55人先后向多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 后向李某甲及王某某交付1200余万元,在**公司内同李某甲、陆某签订借款协议。后李某甲偿还贷款179万余元,余款1000余万元被李某乙、王某某、陆某等人分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生活挥霍等,至今仍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借款协议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集资用途,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不特定人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之规定,涉嫌集资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雅清
代理检察员: 庄 宁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拾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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