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集资诈骗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8〕7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0********,汉族,文盲,系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本案于2017年3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再次刑事拘留,2018年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8年9月29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某(已判决),作为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辽宁**联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金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在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北街**甲**号**门等地,通过宣传上述公司经营业绩、虚构借款用途并许以高额投资回报收益,诈骗马某某、孙某某、于某某、常某某、周某某等130余名被害人集资款总计人民币5894.478万元,已返还款项总计人民币603.50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付某某提供的由被告人李某某出具的还款承诺、被害人提供的由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见证人的借款合同、涉案公司相关证照复印件、顶账协议、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宣传单、涉案人王某某、赵某某所持银行卡交易明细、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明细、被告人李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证人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蒋某某、潘某某、信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孙某某、常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说明、被告人李某某出席公司年会时的照片、被告人李某某前科情况电话查询记录、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就本案相关情况出具的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雷健

2018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六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